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管理, 切 实加强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 的备案审批管理工作, 根据 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包括:
(一) 中层干部;
(二)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三) 学校涉密岗位相关人员;
(四) 学校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管理的人员。
省管领导干部根据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 管理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 是指持因私出国(境) 证件自费出 国(境) 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
第四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的管理坚持“应备尽备、应查 尽查、应交尽交、应处尽处、应防尽防、应审尽审”原则。
第五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备案审批管理工作, 由学校 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人事处协同管理,具体按照组织人事管理 权限进行分层分类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类人 员的因私出国(境) 审批、证件管理工作;人事处负责本办法第
二条第二、三、四类人员的因私出国 (境) 审批、证件管理工作。 本办法第二条登记备案人员以外的教职工,也需按要求严格执行 因私出国(境) 审批制度。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 要求和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类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 由本 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审批表》,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 1 个月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申 请因私出国(境) 的同时还需要申办相关出国(境) 证件的,应 预留足够时间,提前申请。
(一) 申请须说明申请事由、起止时间、目的地以及需要学 校出具的相关材料等情况,由所在学院(部门) 负责人签批,报 党委组织部。
(二) 党委组织部就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 事宜征求纪检 监察部门意见,并报中层干部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予以审批。 中层正职干部还需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
(三) 申请经批准后,由党委组织部通知中层干部办理申办 或领用因私出国(境) 证件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 三、四类人员申请因私出国 (境),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审批表》,经所在学院(部门) 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审 批。原则上个人应至少提前 15 天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八条 审批实行“一事一批”原则,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 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九条 因私出国(境) 原则上只能利用寒暑假和国家规定 的假期或公休日等节假日时间。非节假日期间申请因私出国(境) 的,须严格审核,确保不影响正常工作并做好工作交接,按事假 相关规定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后,凭事假审批材料办理因私出国 (境) 审批。参加学历教育和进修学习的,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手续。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在非节假日因私出国 (境)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 三、四类相关人员在非节假日因私 出国(境) 7 天(含)以内的,由人事处审批, 8 至 30 天报分管 人事校领导审批,超过 30 天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中层干部每年申请因私出国(境)次数原则上不得 超过 1 次, 时间不超过 1 个月。同一单位党政正职避免在同一时 段内出国(境)。
中层干部申请出国(境) 定居的,要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担任现职的中层干部,要在辞去现职一年后;退休的中层干部, 要在办理退休手续半年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履行程序,对党员干部和涉及人、 财、物、机要、档案以及重要涉密岗位的干部,要严格审查,着 重审查一贯政治素质和廉政情况。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意 其因私出国(境) 申请:
(一)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 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 出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四) 纪检监察部门、保卫、保密部门等正在调查的有关案 件的调查对象。
(五) 具有其他不宜出国(境) 情况的。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人员) 因私出国(境) 前, 学校保密办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并在出国(境) 返回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保密办汇报在国(境) 外期间的 安全保密情况。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 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 列入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 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实行归口集 中统一管理。
出国(境) 证件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出国(境) 证件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严格保管,落实出入境证件登记造册、专用保险箱保 管等具体措施。各二级党组织负责敦促收回登记备案人员的出国 (境)证件。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 证件须经学校 审批同意。需领用证件的,按证件保管权限到相应保管部门办理 领用手续。
第十五条 列入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境证件必须 按时上交。
(一) 新申领的因私出国(境) 证件在领取后 10 天内上交。
(二) 已申领因私出国(境) 证件的人员须严格执行有关管 理规定,因私出国(境) 返回后 10 天内,将所持有的因私出国 (境) 证件交归口部门集中保管。因故未按时出国(境) 的,应 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在审批部门批准 3 个月内,将持 有的因私出国(境) 证件交回相应保管部门集中保管。
(三) 因提任、晋升、换岗等原因,被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 围的人员, 自任职(晋升) 文件下发后 10 天内,将已申领的因 私出国(境) 证件上交归口部门集中保管。
(四) 登记备案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 证件因遗失、损坏 等原因无法上交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归口部门,由本人到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作废,并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 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交学校归口部门。
因私出国(境) 证件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核对审批件,依照批 准事项发放因私出国(境) 证件,由领取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 纪律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 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一) 未经批准,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 证件。
(二) 拒不上交因私出国(境) 证件。
(三) 瞒报出国(境) 证件持有情况和出国(境) 情况。
(四) 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要求因私出国(境)。
(五)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出访内容、路线和日程安排的。
(六) 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 费用的。
(七) 因私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接受外商或驻国(境) 外中资机构(企业) 资助的。
(八) 在国(境) 外期间发现违纪违法行为,损坏党和国家 形象,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
(九) 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国 (境) 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 留许可)。
(十) 违反其他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教职工按期出国(境) 返回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 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到并办理销假手续。教职工出国(境) 未经批 准不得逾期滞留,如确需延长时间应报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回国 后须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若出国(境) 逾期不归,根据《浙江省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学校可予以解除聘用关 系或作为自动离职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境)后,要做好保密工作, 不泄露机 密情报和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因私出国(境) 的党员处级干部, 不得以党员身份在国(境) 外参加公开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登记备案人员以外的教职工因私出 国 (境),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由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条 党团员因私出国 (境) 后,党团籍管理按党团组 织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文件《浙江农林
大学处级干部出国(境) 管理办法》(浙农林大党〔2016〕15 号)、
《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管理办法》(浙农林大 〔2021〕50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