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我校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 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国共 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等党内有关 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停薪留职、落岗待聘、出国出境、 学习进修、挂职锻炼、离职调离、毕业离校等就业或居住地变化, 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流入或流出我校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 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和接收,使流动党员能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和相关部门要坚持教育、管理与服 务相结合,强化政治意识和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 从而进一步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以及归宿感、责任感。
二、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第五条 规范组织关系转接凭证及使用范围。党员外出地点 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 6 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由党员 本人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由所在二级党组织开具中国共产党 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 6 个月以内的,一般由党员本人到所 在二级党组织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 定的,一般应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 考察、参观、学习等,时间在 3 个月及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 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六条 在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中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应履行以下职责: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时,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 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 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 系;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 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 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 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如实记录流动党员参加 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 并将相关材料反馈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的党员, 协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七条 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有 3 名以上党员的,可 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 或党小组,其领导和管理仍由所在二 级党组织负责。
第八条 党员在流动期间, 应主动向流入地党组织及时报告 情况,说明党员身份。对无故不表明党员身份,不办理相关手续, 长期脱离党组织的,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党员在流动中,未转接组织关系且没有出具党员证 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不承认其党员身份。
第十条 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本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 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毕业生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 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 部门所属的人才 (劳 动) 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2 年内继续保 留在校的,可申请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由所在党组织承 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 按规定交纳党费。
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党员,原所在党组织要主动向 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
三、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前,本人须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 或口头报告,内容包括所去地点、外出时间及联系人、主要事项 等,经所在二级党组织批准后,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或党员证明信 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后,要及时将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或 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所去党组织,接受其教育和管理。外出期间, 要坚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 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外 出返校后,应主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转回的组织关 系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他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 织查验。
第十二条 流动党员外出前, 所在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要对其 进行登记,并进行行前教育;外出后,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与外出 流动党员继续保持联系,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了解掌握 外出流动党员情况,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 间的教育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通知外出流 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党员返校后,要认真查 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证件记载的内容和鉴定材料,详细了解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十三条 对经组织接转的流入党员, 有关二级党组织应及 时做好流入党员身份确认工作并将其编入一个党支部,安排他们 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为他们在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如实记录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流入党员 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第十四条 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党费在我校缴纳; 临时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党费到原单位缴纳。
第十五条 我校党组织流出的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应由我 校相关党组织负责办理。外出预备党员应认真汇报预备期期间的 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组织通过查看思想汇报及其他途径, 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第十六条 党员在流动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参加 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内分配的工作的,应根 据党章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出国(境) 学习的党员,出国(境)前,党 组织应要求其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经我校有关二级党 组织审批后,报组织部备案。期间基层党组织应通过适当方式与 出国(境) 党员做好定期联系和教育管理工作。党员归来后,提 交恢复组织生活申请,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其他恢复组织生活有关 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要求,及时处置失联党员。
(一) 纳入组织管理
1.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落实 到党支部,纳入党组织管理。
2.掌握党员失联期间表现。要采取由党员本人提交情况说明,向党员工作过的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函询其表现,到纪检、公安 机关了解其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等办法,调查了解党员失联期间的 表现。
3.对主要由客观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失联期间无不合格 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本人能够正确认识失联问题,愿意按时参 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 党支部要进行谈话教育, 经支委会研究同意,报基层党委审批后,纳入党组织正常管理。
(二) 严肃组织处置
1.限期改正。对因党性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涣散等主观原因 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失联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取得联系后本人 能正确认识错误并愿意改正的党员,给予限期改正处置。
2.出党处置。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出党处置:(1) 对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 名。(2) 对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 以除名。(3) 对为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 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4) 对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 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严格组织处置程序。对党员给予组织处置,应当执行以下 程序:(1) 核实情况。党支部对党员失联期间表现进行了解,并 与本人谈话,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2) 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 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二级党组织报学校组织部预审。(3) 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 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本人拒不 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二级党组 织应派人到会指导。(4) 上报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 由 二级党组织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二级党组织 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组织部审批。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 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5) 教育帮扶。对 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 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做 好思想工作,继续关心帮助。
4.对提出退党的, 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 员大会讨论予以批准并除名,报二级党组织审批、学校组织部备 案。
5.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按《中国共产党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 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三) 严格党籍管理
对仍未取得联系的党员和重新取得联系的出国(境) 定居党 员,应当从严从实,审慎对待,采取相应的党籍管理措施。
1.停止党籍。对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 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经二级党组 织审批后,报学校组织部。党员停止党籍 2 年内,本人与党组织取得联系并书面提出恢复党籍申请,由所在党支部调查了解相关 情况,研究提出意见,经二级党组织审查并报学校组织部批准, 可以恢复党籍。停止党籍 2 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自行脱 党予以除名。
2.对经多方查找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出国(境) 党员, 由所 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经二级党组织审 批后,报学校组织部备案。待取得联系后,根据其失联原因、表 现情况等,按照相关规定恢复组织生活或给予组织处置。对重新 取得联系的出国(境) 定居的正式党员,按党内有关规定,由所 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
3.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对尚在预备期的党员,预备期满后 应当延长预备期半年至一年;对超过预备期的,视情作出延长预 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4.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取 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出国(境) 定居的, 按党内有关规定, 不再办理转正手续,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以上组织处置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决定后提交二级党组织 审批,再上报学校组织部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
四、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对加强本单位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 作负主体责任,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各二级党组织与学校 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定期通报和研究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对各二级党组织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开展定期督促检查。对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 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可作出必要的组 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充分运用“红色根脉强基系统” 等数字化手段,做好流动党员的信息完善、流入流出等工作,并于每年 12 月报送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